红星职专预防校园欺凌教育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所称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本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利用体能、人数或者家庭背景等条件,蛮横霸道、恃强凌弱,通过以下方式蓄意或者恶意实施欺负、侮辱,侵害另一方身体、精神和财物的行为:
(一)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
(二)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
(三)多次索要财物的;
(四)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
(五)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
(六)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凌行为。
《规定》明确,对实施欺凌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方式的惩戒,学校可通过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屡教不改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实施校园欺凌构成犯罪的学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一、欺凌形式
肢体欺凌:推撞、拳打脚踢以及抢夺财物等,是容易察觉欺凌形式。
言语欺凌:当众嘲笑、辱骂以及替别人取侮辱性绰号等,是不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
社交欺凌:孤立、杯葛以及令其身边没有朋友等,是不容易察觉的欺凌形式。
网络欺凌:在网络发表对受害者不利的网络言论、曝光隐私以及对受害者的照片进行恶搞等,是容易察觉欺凌形式。
二、欺凌行为
•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侮辱其人格等。
•对受害者进行重复性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使用管制刀具、棍棒等攻击受害者。
•干涉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衣裳等,损坏,或通过他们嘲笑受害者。
•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性取向、宗教、种族、收入水平、国籍、家人或其他。
•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画侮辱画,写侮辱性的文字。
•网上欺凌,即在微信、QQ或微博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三、如何预防校园欺凌事件
1.穿戴和学习用品尽量低调,不要过于招摇。
2.在学校不主动与同学发生冲突,一旦发生及时找老师解决。
3.上下学和活动时尽可能结伴而行;独自出去找同学玩时,不要走僻静、人少的地方;不要天黑再回家,放学按时回家。
4.如果欺负仅仅是口头或网络上的,不要理会那个侵犯者。如果情形继续,要求侵犯者停止他的粗暴行为。有些侵犯者面临挑战时,会收敛和停止自己的错误行为。
5.如果遇到校园欺凌,首先可以大声警告对方,他们的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会受到法律纪律严厉的制裁,会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欺凌者大都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心虚,洪亮的声音可以起一个震摄作用。如果对方还是继续欺凌行为的话,应适当自卫,而不是忍受挨打。
自卫的原则不是以暴制暴打回去,要做出合理的反抗。如果反抗后对方仍未停止攻击,应该在自卫的同时大声呼救求助,并且寻找机会逃走,保护好自身安全是最重要的。
6.如果遇到校园暴力,一定要沉着冷静,采取迂回战术,尽可能拖延时间。在公共场合受到一群人胁迫的时候,应该采取向路人呼救求助的态度,这种办法会免去一些麻烦。
7.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不要去激怒对方。唯一的就是麻痹对方,顺从对方的话去说,缓解气氛,分散对方注意力,同时获取信任,为自己争取时间,寻找机会逃走,而不是准备在那儿忍受一切。
受到这种暴力以后,很多人都是被威胁报案的话会受到报复,碰到这种事情不要沉默,也不要再以暴易暴,要以法律的方式来解决。
8.事情发生后,要及时向学校汇报,或者拨打110报警,严重的暴力行为应以法律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红星职专法制安全教育
同学们,让我们大家来共同学习和探讨中职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的不良行为,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学会自我保护,树立自觉遵守法纪的法律观念,培养自己的“法商”。“法商”就是指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一)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是当今法治社会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对待和处理自己周边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
(二)学好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受教育权、继承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等,这些权利都受法律保护。只有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学好了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国家的法律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那些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顺利进行。
二、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作为在校学生,你们的年龄基本都介于15至19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突出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正直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的成绩。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贻误终身。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当负责什么法律责任,从而了解我们中职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常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当寻求哪些保护。
(二)14至16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罚法》第21条规定:14周岁为治安处罚年龄,也就是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的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我们学习了《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就知道自己如果违了法犯了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从而做到自觉守法、护法。请同学们注意的是:法律不因为你不知道法律的规定,而不追究你违法犯罪的责任。形象的说:“法盲”触犯了国家法律同样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就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三、个别学生容易发生的不良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列举了九种不良现象,希望每个学生都要牢记在心,作为自己的一条警戒线!这九种不良现象最容易引发违法行为,甚至诱发走上犯罪的深渊!我们要时刻警惕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撰稿:柴艳
核稿:史良 曹刚 刘颖
公众号编辑:于源源
领导审核:张建昇 庄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