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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处分的原则
给予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第三条 受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四条 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已按规定调整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重复处理。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无岗位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其他类别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在现类别岗位工作的除外。
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五条 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七条 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两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九条 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应当从轻处分。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条 红桥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参加由学生、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让学生、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八)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九)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或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的;
(十)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一)存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十二条 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有第十一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天津市教委或红桥区教育局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处分的程序
(一)单位接到反映问题后,由经办部门提出初步核实建议,经单位一把手同意后对反映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完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所在事业单位校长办公会扩大会议通过、党政一把手签字并经红桥区教育局同意后立案;
(二)事业单位制定调查方案,并组织调查核实,通过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相关学生、家长、其他教师调查取证,向有关单位了解取证等形式,对被调查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被调查人确认同意调查事实后,应在复核记录上签字确认;
(四)依据认定事实及相关规定,由事业单位经校党组织会议、行政会议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处理建议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红桥区教育局。同时研究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五)告知被调查人拟给予的处分及依据,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调查人员要求听证的由红桥区教育局组织听证;
(六)作出处分决定:
1.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育局决定;
2.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由教育局决定并报区人力社保局相关部门备案;
(七)将处分决定及处分后岗位等级、工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等所受影响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员本人,并由受处分人员本人及送达人在送达确认单上签字;
(八)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九)受到处分的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红桥区教育局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红桥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十)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十一)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后涉及档案转移、公积金、社保、工资、教师资格等问题的需由所在事业单位及时按相关规定办理。
违反职业道德的党员、干部依据管理权限,由纪检部门依相关规定处理后,需作出行政处分的再按本意见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程序重合的可不重复操作。
第十五条 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涉嫌违纪违规,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被调查人员在被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给予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红桥区教育系统在编教职工涉嫌违纪违法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应当立案调查并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明确其应受处分的种类。对于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其养老保险等相应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处分的解除
(一)被处分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违规情形的,处分期满,经红桥区教育局批准后解除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员要求红桥区教育局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红桥区教育局予以提供。
(二)被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三)被处分人员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所在单位对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2.由红桥区教育局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3.红桥区教育局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4.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5.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6.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四)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时间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在解除处分决定中注明。
天津市红桥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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