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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1、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
2、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1)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查。对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查的,需提供医院提供的证明,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其成绩与正式考试成绩计算方式相同,并记入学生毕业档案。该课程学分按满分记算。
(2)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组织补考,补考时间由学校确定。其成绩分为补考及格、不及格两档,并记入学生毕业档案。经补考及格的,该课程学分按满分记算。
(3)对同一学年内累计经补考仍不及格课程达到本学年所学课程总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学生,学校予以学业黄牌警告,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学生须在毕业前参加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合格后,该课程学分按二分之一记算。经第一次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选考与本专业大类相关的第二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选修课、社团活动补足不足学分。学校每学期对予以学业黄牌的学生总数进行通告。
(4)擅自缺考〔包括无故不参加补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学校予以纪律处分,擅自缺考〔含无故不参加补考〕者予以警告处分,考试舞弊者予以记过处分,协同舞弊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对一门及以上课程考试、考查或补考成绩为零分的学生,学校予以学业红牌警告,并进行公报批评。凡擅自缺考〔包括无故不参加补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需参加补考或在毕业前参加第二次补考。补考合格后,该课程学分按四分之一记算。因擅自缺考〔包括无故不参加补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受到纪律处分及学业红牌警告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选考与本专业大类相关的第二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提供与不足学分相应的选修课、社团活动学分予以补足。
(5)学校不提供第三次补考。第二次补考不及格,按本办法第五条处理。
3、受到黄牌警告、红牌警告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造册,班主任、德育处、团委备案,取消其本学年度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资格。
4、对经学校选拔参加全国及全市技能大赛、在全国及全市重大社团展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酌情以社团活动学分替代学业课程补考,具体操作细则由学校研究决定。学生在校期间,除必考的职业资格证书外,每取得一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可代替一门学业课程的补考〔不包括考试、考查成绩为零分的课程〕。
5、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毕业两年内,可提前半年向学校提出书面补考申请,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补考及格者可换取毕业证书,或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等换取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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